案例:吴某受让肖某等7人持有某公司股权事宜,为减少双方股权出售价款的税费负担,双方签订一份实质实行的股权溢价协议,用另行签订登记出售价款根据平价出售的不真实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吴某应扣未扣税款出1倍罚款4623万元;对其余8人应缴未交税款同步处1倍罚款。
剖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个人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出售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交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股权出售中受让方即使为自然人也有代扣代交税款义务,本案即是税务机关向出售方、受让方分别追交税款,并各处一倍罚款。